
陕西府谷县融茂煤业环境违法被处罚
来源:生态环境台-府谷县政府网 作者:府县 人气: 发布时间:2019-08-05
本文摘要:府谷县融茂煤业环境违法被处罚
府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
府环罚〔2019〕118号
府谷县融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: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610822552193103H
地址:府谷县老高川乡李家石畔村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:辛平小
府谷县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7月3日对你(单位)进行了调查,发现你(单位)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:
你公司工业场地内大量原煤、煤泥、煤矸石露天堆存,未采取防扬撒措施。
以上事实,有现场检查(勘察)笔录、调查询问笔录、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。
你(单位)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“贮存煤炭、煤矸石、煤渣、煤灰、水泥、石灰、石膏、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;不能密闭的,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,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”的规定。
我局于2019年7月9日以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(府环罚告字〔2019〕118号)、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》(府环罚听告字〔2019〕118号)告知你(单位)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三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“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,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:(一)未密闭煤炭、煤矸石、煤渣、煤灰、水泥、石灰、石膏、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”的规定及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》(第十一类第二项“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,处3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”)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(单位)处以如下行政处罚:
处以罚款伍万元整。
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我局可以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收款银行: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
户 名: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
账 号:2610 0917 1190 0212 046
你(单位)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,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。
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,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府谷县环境保护局
2019年8月1日
责任编辑:admin
<<上一篇:杭州号召市民抓天牛:对绿化危害大 抓三只可换盆栽
下一篇:陕西府谷县融茂煤业扬尘污染被处罚 >>